日前,市中院对家住安德门附近一居民周某诉地铁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进行了宣判。市中院认为,地铁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南京地铁一号线已经通过环保验收,其运行时虽产生噪声,但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而原告方提交的监测报告未采用国家标准,不足以推翻地铁公司证据的证明力,且地铁公司已采取了设置声屏障等降噪措施,故周某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原判决应予维持。因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故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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